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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赵*。双方刚结婚时感情尚好,但在以后双方的共同生活中,经常发生矛盾,并多次发生争吵,被告经常莫名其妙的发脾气,如果原告反驳,被告便对原告大打出手,使原告害怕见到被告,无法与被告持续婚姻关系,至此原、被告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相识恋爱后便同居生活,2008年7月17日双方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取名赵*。婚前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特别是被答辩人生育孩子后答辩人及全家视为掌上明珠,更加呵护。二人共同生活的七年多来,答辩人在外打工挣钱均如数交于被答辩人,生活虽不富足,但也过得十分惬意,并非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称。双方婚姻基础较好,珍惜彼此间感情二人还会和好如初。据此,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7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赵*。但在之后的家庭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特别是2015年8月13日,原、被告因家务事发生打架事件后,原告离家出走,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虽经人介绍认识,但双方婚姻基础较好,虽原、被告夫妻间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务事发生矛盾,但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之间能够互敬互爱,相互间尽到夫妻义务,原、被告之间能够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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