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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