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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被告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1月17日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女儿。双方结婚时感情就不好,双方共同生活中,被告又经常无故恶言侮辱原告,因此双方感情发生变化。在共同生活中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对原告不信任,平时不去打工挣钱偶然挣钱也是自己消费或者隐藏。更为重要的是被告常常夜不归宿,或者上网聊天,对原告和孩子的生活不管不顾,这种痛苦的生活原告实在无法继续忍受,双方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至此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芦*甲随原告一起生活;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原告在其起诉状中声称“经常无故恶言侮辱”,“无故殴打”,“平时不去打工挣钱,偶然挣钱也是自己消费或者隐藏”,“常常夜不归宿,或者上网聊天”,“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顾”等等,纯属虚构,空穴来风,子虚乌有。被告无固定职业,主要是以收购破烂为生活来源。每年大约收入7万元左右,全部用于家庭生活,被告没有任何嗜好,既不嗜好烟酒,也不嗜好打闹,一心一意过日子,挣的钱全部交给原告。被告喜欢原告但是难免与原告发生盆碗相碰。被告爱悉两个女儿,原被告并没有感情破裂。所以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5年1月17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内感情较好并于1996年4月7日生育长女芦*甲、2008年8月30日生育次女芦*乙。近半年来原被告在家庭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近二十年,夫妻间感情较好,只是近半年来因生活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产生了一些裂痕,但没有到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地步。今后夫妻双方要多交流、多沟通、互凉互让。只要双方努力增进夫妻感情,多为家庭生活、孩子着想,婚姻关系是可以维持下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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