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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祈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祈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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