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我们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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