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14年6月我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调解撤诉,但此后被告并无悔改,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与2014年6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和好。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庭审中被告要求和好愿望强烈,故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相互谅解、多加沟通,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