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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诉称,2010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2月份举办结婚典礼,2012年4月6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罗某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7月30日双方再次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罗*辩称,原告所述不完全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挺好,婚后虽有一些矛盾,但都是因为家庭琐事,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份举办结婚典礼,2012年4月6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罗某某,分居后随被告生活,最近随原告共同生活。2015年7月30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续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女,婚后引发矛盾亦属家庭琐事,且分居时间较短,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崔*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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