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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XXXX年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后被告对家庭及亲人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已分居四年,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儿归被告抚养,儿子归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张*某,现年22岁,男孩张*,现年2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子女,原告诉称与被告分居四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事实,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认定,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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