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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现生有大儿子董明星23岁,二儿子董*11岁。最近四年,被告染上了酒瘾,嗜酒成性,以致酒精中毒。酒后被告经常打原告,致原告身上多处伤痕,被告经原告多次劝说死不悔改,被告完全不承担丈夫和父亲的责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大儿子董*,现年23岁;二儿子董*,现年11岁。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发生过吵打,并于2015年9月1日分居生活。共同财产有位于八道沟自然村的砖瓦结构平房5间。无共同存款、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两儿子,说明双方感情较好。虽然双方于2015年9月1日分居生活,但只要双方冷静思考、相互沟通,多为孩子和未来生活着想,夫妻关系仍能继续维系。因原告就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简易程序审理),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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