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任**离婚纠纷一案,双**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任**的执行,应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承德**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某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代**与被执行人赵**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