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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00.0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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