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00.0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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