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依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过程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准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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