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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5月20日领取结婚证。2011年12月1日生有一女,名叫李*。婚后,双方经常因一些小事争吵,被告甚至对原告事实家庭暴力,被告长期找各种理由不回家,对原告及孩子漠不关心,双方自2013年10月份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0元至李*十八周岁时止,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中虽然写明了被告李某某的住址“承德市双桥区万华C区15号楼1208室”,但本院依据该住址未能向被告李某某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李某某现住所地址,属于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受理案件费100.00元,退回原告刘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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