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11月17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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