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负担1025元,退给原告10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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