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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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