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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6月经介绍认识,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陈*甲,一女陈*乙。由于感情破裂,2014年3月分居,2014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至今始终处于分居状态,截止至本次开庭,夫妻已分居一年九个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夫妻共有财产包括:石洞子沟**休所商住楼一套(面积126.19平方米)、阳光四季城住宅一套(面积99平方米)、瑞风新能源股票24000股、分居时储蓄存款4.7万元、阳光四季城住宅装修合同一份未执行完毕、住房公积金贷款约20万元(为购买石洞沟房子时所借)。以上财产要求如下分割:石洞沟军分区干休所商住楼住宅、住房公积金贷款、瑞风新能源股票三项资产归被告所有;阳光四季城住宅、分居时储蓄存款4.7万元归原告所有。

关于孩子抚养问题,鉴于一子一女为双胞胎,从小一起长大不曾分离,两个孩子感情甚密,要求由原、被告共同抚养,互相不给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未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一、本人对双方复合的意愿坚定。近一年来,本人对双方复合的态度始终如一,多次找原告、原告父母沟通,表示愿意承担分居责任、放弃前嫌,希望得到对方谅解,尽快恢复正常家庭生活。本人坚信,只要双方本着对各方面负责的态度认真反思和改进,不回避、不推诿、不冲动,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二、原告应珍惜家庭维系婚姻。本人和原告双方均系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职业发展环境和经济条件,育有一对龙凤胎儿女,更应珍惜感情维系婚姻。本人作为婚姻生活中处于主导地位的男方,应对目前状况负主要责任,在此再次向原告诚恳道歉请求原谅,同时向原告父母及所有给予帮助的亲属表示感谢。我再次郑重重申主动担当、沟通、改过的态度,诚恳希望原告客观认识双方的婚姻生活,从双方的根本利益和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尽快调整心态,尽快回到正常的家庭生活中,我和孩子随时等候你回来。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没有真实反映双方婚姻的真实状况,也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定情形,双方感情仍有挽回的余地,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庭审过程中仅就各自的请求进行了陈述,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

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6月经双方母亲介绍相识,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2008年生育一子陈**、一女陈**。

孩子出生后,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加,原、被告之间在为人处世、生活习惯、消费观念等方面存在差异,致生活出现矛盾和冲突。2014年3月,原告自行搬离住所在外租房居住。

原告曾于2014年8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双桥民初字第244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石洞子沟**休所商住楼一套(面积126.19平方米)、阳光四季城住宅一套(面积99平方米)、瑞风新能源股票24000股、分居时储蓄存款4.7万元、阳光四季城住宅装修合同一份未执行完毕、住房公积金贷款约20万元(为购买石洞沟房屋时所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已近14年,育有一对龙凤胎,作为父母付出更多的辛苦和承担更大的责任。本案原告系第二次起诉离婚,自第一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至今,已满1年。在此1年中,被告虽然已作出种种努力,但未能化解彼此之间的矛盾和误解。在此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本次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仍未能和好。故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共同抚养孩子,互不给付抚养费。对此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如何抚养孩子,双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关于财产,原告主张自己婚前财产归其本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此被告并无异议;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被告一直居住在石**军分区干休所房屋内,且股票是被告所在公司的股票,故上述财产归被告所有。阳光四季城住宅一套及存款4.7万元归原告所有。考虑到两处房产的差价,石**军分区房屋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

二、位于本市双桥区石洞子沟军分区干休所商住楼3单元505室房屋归被告陈某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陈某某负责偿还;瑞风新能源股票24000股归被告陈某某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被告办理过户手续。

三、位于本市开发区阳光四季城住宅一套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存款4.7万元归原告张某某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四、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原告承担1650.00元,被告承担16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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