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聚少离多,致使夫妻感情不合,再无合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1、聚少离多是生活所迫,结婚后因与公婆一起居住,我们每月得交生活费。2、被告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都由自己缴纳,出外打工是迫不得已。3、被告的一侧的输卵管切除。综上,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未生育子女。
本院查明
又查明,位于双桥区大榛子沟碧峰家园1区14号楼3单元负109号系回迁房屋,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由于双方缺乏沟通,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但本院相信双方只要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关心,相互理解和包容,就能营造和谐幸福的夫妻关系。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