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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玉梅诉张永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梅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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