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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盖**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叫盖铄洋。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现已分居两年半,感情却以破裂,双方无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及子女的抚养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深厚,家庭生活稳定牢固,没有吵过架,即使在原告身患重病时,原告也不离不弃,且夫妻双方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分居两年半与事实不符,原告是在2015年10月30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才从家里搬出。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应与被告一起承担共同债务300000.00元,孩子应判归被告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盖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9月25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并于2007年4月8日生育一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并在婚后生育一子,现夫妻共同生活已满九年,彼此应了解较深,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矛盾主因生活琐事所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能够相互珍惜,加强沟通交流,仍有和好的可能。关于原告诉称已分居两年半的意见,因未能举证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盖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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