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陈*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贾*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苗*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甲与孙*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