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苗*撤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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