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苗*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苗*撤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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