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甲诉被告孙*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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