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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许X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经过短暂了解,在父母的催促下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许*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许*丙。原被告结婚不久,在一次争吵中,被告就用木棍将原告的头部打伤,原告为此缝了好几针。原告在第一次怀孕期间,被告就对原告漠不关心,原告因为孕期食欲不佳,想吃个水果被告都不满足,原告对此很失望。女儿出生后,因被告重*轻女思想严重,对原告和女儿更是漠不关心,对原告和女儿的生活更是置之不理,无奈原告回到娘家居住。后原告再次怀孕生下儿子,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应该好转,但被告对原告的态度仍未好转,原告仍靠自己工作和朋友接济养育子女,在一次争吵后原告离开家,靠借朋友的钱在外居住,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原告认为原被告本来就没什么感情,仓促结婚,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种痛苦的婚姻原告无法忍受,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原告抚养,儿子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均不是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名许*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许*丙。

原告主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有孩子之前原被告在一次打架中被告用木棍打伤原告头部,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且在原告生完第一个孩子后对原告和孩子的生活不闻不问,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年月原告生育第二个孩子后,原告认为被告仍对原告不好,双方在一次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和孩子漠不关心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原告从肃*案馆调取的原被告的结婚登记材料,证实原、被告的夫妻关系。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称原告陈述的事实有误,其没有打原告,也没有对原告漠不关心,原告是什么原因离开家不清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双方应对对方的性格、志趣有所了解。在婚后生活中,夫妻之间为生活发生争吵是难免的,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体贴、互相包容,互相帮助,各自的错误应当借以改正,以共同维护好一个家庭。本案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双方已有两个孩子,夫妻离婚对孩子的今后成长影响巨大,为给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也为给原、被告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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