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许*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宋*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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