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韦*诉被告万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文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被告万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韦*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万某乙,现已成家。由于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以致被告对我进行殴打。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万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很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万某乙,现已成家。
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婚姻登记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结婚已有二十多年,且育有一子,更应珍惜来之不易的生活,双方应互敬互爱,共同维系所建立起的家庭。原告称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