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香河县城**有限公司与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8)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孟*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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