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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与被告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任*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在三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马*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且双方性格差异很大,导致婚后夫妻之间、婆媳之间矛盾频发。2014年2月20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告遂回到娘家,次日被告与其母到原告家中找原告母亲吵架。被告将自己的生活用品及金银首饰带走,至今不归。原告多次找到被告,但被告提出各种苛刻条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明显置家庭和孩子于不顾。现原告已经心力憔悴,对被告丧失感情,曾找到被告想协议离婚,但被告提出的条件让原告无法接受。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马*乙由原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任*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第一,双方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通过短信方式沟通感情,举行了定亲仪式,在经过一年充分、深入了解,且完全得到原告父母及家人认可的情况下,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第二,双方婚后夫妻感情特别好。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在原告家居住、生活。年月日,生育一个聪明伶俐的儿子马*乙。双方为了这个小家更加勤奋,天天早出晚归。第三,双方相识、相知、相处5年来,被告知道原告本质并不坏。被告始终相信原告起诉离婚只是一时冲动,被告有决心、有信心挽救和感化原告。双方的婚姻仍有挽回的余地,被告真诚希望双方今后能够相互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恳请法庭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马*。庭审中,原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庭陈述双方登记结婚后至今矛盾频发,发生矛盾后,被告不是积极去解决,而是一味听从他人添油加醋,没有自己的主观意识。原告给其讲道理,被告也不听。被告自2014年2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这段时间,原告的父亲找被告谈过两回,原告也找被告谈过两回,原告的大姐开车去被告家找过被告一回,想让被告回来,但被告始终不回来,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未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被告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当庭陈述2014年2月20日前,双方感情很好,还在车间里干活,一起接了一个单子。被告面临找工作,就和原告商量自己找地方卖服装,原告也同意。但原告说其父母不同意,原告回家后就和被告争吵。2013年,被告给原告买了红色的保暖内衣及夏天所穿衣服。被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2014年前三个月原、被告双方的移动电话通话记录一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融洽。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该通话记录是在2014年2月20日被告离家出走之前的,且呼叫的电话最多。被告没有具体说明二人通话内容,只是举一个偏证,不能证明双方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后依法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但应互谅互让,多从对方角度考虑问题,这样才能消除双方的隔阂。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离婚请求,本院不能支持。被告不同意离婚,应在双方和好上多做努力,争取双方早日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马*甲与被告任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马*甲负担(已向本院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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