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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与姜*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荣*与被告姜*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被告姜*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姜*,现年11岁。原被告结婚草率,婚姻基础较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婚后财产及债权债务,婚生子姜*被告抚养,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与原告有感情,没有很大的矛盾。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出示克东*年月日出具的登记为原被告的结婚证一份,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姜*。原被告自2008年开始来霸州打工、居住,于2015年8月发生矛盾后,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考虑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如夫妻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原、被告之间矛盾可以调和,尚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荣*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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