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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农历2014年9月12日举行订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接触少,无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各异,被告不操持家务不尽妻子义务,双方经常吵架,未建立感情。原告认为双方无再共同生活的必要,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说的不做家务不属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两个月后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出示霸州*年月日出具的登记为原被告的结婚证两份,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如夫妻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原、被告之间矛盾可以调和,尚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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