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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代理人张*、被告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金妙可、次女金*。原被告结婚初期关系尚可,后发现性格差异大,无共同语言经常吵架。原告感到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长女金妙可随被告生活,次女金*随原告生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并孕有两个女儿。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出示霸州市民政局2015年7月13日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一份,内容为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考虑原、被告生育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如夫妻双方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原、被告之间矛盾可以调和,尚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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