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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丁*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被告李*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丙。婚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原告多次劝说无果,且被告赌资越来越大,使全家无法正常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依法抚养,原被告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赌债被告负责偿还。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没有太大矛盾,我大概2011年开始玩牌九每次输赢4000-5000元,但2015年7月份就不玩了。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女,抚养费被告自行承担。大概在2010年在石家堡村占地1.4亩修建1亩的厂房,3间住房,没有产权证及宅基地使用证,当时修建时花费275000元。赌债被告自己负责偿还,大概20多万元。被告在家具厂出租拉管,每月收入5000元。诉讼费同意被告承担。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出示年月日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丙。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女,抚养费被告承担,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女,抚养费被告自行承担。本院依法询问李*乙、李*丙意见,李*乙、李*丙均表示在父母离婚后,愿意随原告丁*一起生活。原被告2010年建造的厂房及房屋未取得相关产权证及宅基地使用证。原被告均认可有共同债务3万元。被告月工资收入5000元。被告有赌博行为,原被告经常因此发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诉讼中经本院多次组织调解和好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和好无效,原告离婚态度坚决,且被告有赌博行为,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主张的共同财产本案暂不予处理,待取得相关产权证明后,可另行主张分配。父母离婚,应当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原被告婚生子女均表示原被告离婚后要求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对于原被告子女的选择,本院予以尊重,判令婚生女李*乙、婚生子李*丙随原告一起生活。本院结合被告的工资收入,当地的经济水平及婚生子健康成长的需要等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每月承担婚生子女抚养费各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丁*与被告李*甲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李*乙、婚生子李*丙随原告丁*一起生活,抚养费被告每月各承担750元。2015年9月至12月份共计抚养费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2016年及以后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月10日前支付。被告李*甲对婚生子女享有探望权,每月可行使一次,原告予以协助。

三、原被告共同债务3万元,原被告各承担15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300元,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上诉费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予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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