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地址送达开庭传票时查明原址查无此人并无法联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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