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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褚*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褚*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褚*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0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原被告按乡俗举行婚礼生活在一起,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生育一女,取名褚某乙,2009年生育一子,取名褚某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经常打骂原告,久而久之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随被告生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褚*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结婚12年了,没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是不会维系这么久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楼房一套,但是购买房子和装修房子的钱大部分是借别人的,现在还有债务8.6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褚*甲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6月10日按乡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褚*乙,年月日生育一子褚*丙。2008年夫妻双方购置了位于娄烦县移民东区1号楼2单元301室的楼房一套,双方目前为分居状态。

上述事实有婚姻事实审查表以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偶有争吵,但已生育两个孩子,都应该珍惜来自不易的幸福,且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离婚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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