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孙*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孙*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后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生子孙*乙于年月日出生后,家庭共同生活的经济重担全由原告一人靠常年外出务工赚钱养家,且孩子出生后双方再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分居至今,长年来原告一直任劳任怨付出,但被告对原告依旧百般猜忌不予信任,这使得原告身心俱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任何和好之可能。婚生子孙*乙年幼,顾*未来学习生活的经济需求,因被告丝毫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故随原告共同生活更为适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孙*乙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孙*甲辩称:我们原来感情很好,我对原告的父母也尽心尽力的照顾,我们有和好的可能,我不同意离婚。为了孩子的前途,以后我好好跟原告生活,好好干活挣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孙*甲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19日举行婚礼仪式。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双方于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孙*乙。2014年2、3月份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张*外出打工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孙*的户口薄、出生证复印件、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与被告孙*甲共同生活十余年,婚后夫妻感情也较好,且双方共同生育了孩子。造成目前原被告发生纠纷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必要的沟通和相互理解,原被告夫妻间应相互关心、互相信任。鉴于被告孙*甲当庭表示愿意与原告张*和好,以后好好过日子,好好干活挣钱,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应当各自克服自身存在的缺点,互谅互让,处理好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孙*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