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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焦*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崔*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女儿取名崔*,现年14岁,儿子取名崔*,现年8岁。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再加上被告父母、姐姐的参与,双方的关系一直不能和睦相处,但原告为了两个子女的健康成长,对被告的行为总是忍让,因此原告在委曲求全中生活。而被告对原告的所作所为一直不理解。致使原告很伤心。多年来双方的关系没有任何改变,感情也一直很淡漠,近年来被告总是无缘无故的与原告发生争吵,并用菜刀威胁原告,导致原告及孩子们的生活没有安全保障。原告的母亲住院,被告不照顾不说,反而是去医院与原告再次争吵,被告的所作所为使原告完全丧失信心,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于2015年1月8日诉至清徐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清民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恶化,原告探视子女,被告及其家人多方阻拦,给原告精神上也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后被告竟然无缘无故又将原告所开五菱车砸烂,导致报废。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无任何感情可言,现在婚姻状况给原告带来的只有痛苦,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所以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后所生两子女要求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每人每月600元;婚后共同财产有西关市楼小区5号楼2单元103户房屋一套及房屋内的投资(折价20万元),上述财产原告要求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折价支付1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崔*辩称,原、被告婚姻生活已经十几年,原、被告有儿有女,有收入,不愁吃穿,有楼房居住,这么好的生活环境,被告感到很幸福,原告在凤仪街开设门市之后,由于被告早出晚归,双方交流少,双方在一起时间短,仅此产生了矛盾,被告问原告门市的生意,原告不愿意告诉被告门市情况,因此产生小小矛盾,被告在法庭当庭承认错误,承认被告脾气不好,急躁。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被告没有去医院照顾原告母亲是不正确的,被告的母亲告诉了被告后,被告去医院探望原告母亲,原告姐姐语言过激,引发了矛盾,原告的父母被告视为自己的父母,原告没有告诉被告其母亲生病,所以被告有点生气,婚姻十几年,原告应当对被告的脾气了解,原告现在不回家,原告要带孩子出去,爷爷奶奶让原告回家看孩子,但怕原告带走不送回来,仅此而已,并不是父母阻拦原告看孩子,父母希望原告回家探望孩子,这些事情都构不成离婚的原因,原、被告分居是从2014年9月份开始的,原告在凤仪街门市部居住,被告多次叫原告回家,被告一时冲动把车砸烂了,被告之后很后悔,原、被告之间没有原则性的矛盾,不具备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对孩子会产生不好的影响,请原告多为子女考虑,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03年1月6日生一女,取名崔*,现在清*城中学上学,2008年10月25日生一子,取名崔*,现在清*弟小学上学,现均随被告一起生活,婚初原、被告感情较好,结婚时居住被告父母的平房,被告父母的平房于2008年拆迁换成了清徐县西关市楼小区5号楼2单元一层和三层二套住房,被告父母居住一层,原、被告住三层,原、被告共同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婚后原、被告无债权债务,在审理中原告称2012年原、被告出资30000元与原告姐姐赵*出资50000元,合伙开了烟酒门市部,后原告姐姐赵*又增加投资30000元,将门市部搬到凤仪街,门市部于2015年9月1日丢失50000元的烟酒,被告称对该门市部后期不知情。2013年5月原、被告开支36000元购置了五菱之光汽车一辆,原、被告因生活锁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一时冲动将车外壳砸坏,原、被告从2014年农历9月分居,原告曾于2015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清民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等,在审理中被告称与原告还有夫妻感情,表示承认自己存在错误,今后愿改正错误,和原告好好生活,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清徐县东*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初感情较好,且已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均应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共同生活中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双方发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原、被告缺少沟通,被告遇事处理简单,不冷静,他人参和导致双方发生矛盾而分居,若双方多一些理解和沟通,多为二个未成年的孩子健康成长着想,相互信任,正确处理因生活琐事发生的矛盾,是有希望和好的。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称原、被告还有夫妻感情,并承认自己处理事情方法不当,愿改正错误,和原告好好生活,不同意离婚,考虑到未成年孩子仍需要原、被告共同抚养及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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