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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候某某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候某某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候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13年5月2日登记结婚,原、被告恋爱时间较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打闹,所以婚后双方一直未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现在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从2015年4月份开始分居,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太原市迎泽西大街386号4栋3单元3层0303号的住房一套(购房总价77.5元),现在仍欠银行贷款约300000元。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剩余房屋贷款双方共同承担,双方无其它债权债务。原、被告举行婚礼时,原告的婄嫁品有10万元存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存款。现原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位于太原市迎泽西大街386号4栋3单元0303号住房一套。3.所欠银行房屋贷款30万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4.被告返还原告的陪嫁品1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在举证期间向法院提供答辩状一份,答辩内容是原、被告感情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5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位于太原市迎泽西大街386号4栋3单元0303号住房一套。3.所欠银行房屋贷款30万元由原、被告共同承担。4.被告返还原告的陪嫁品1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为了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候某某要求与被告杨*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900元,由原告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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