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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尹*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尹*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尹*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子,取名尹*。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一辆雪佛兰轿车约15万元。由于婚前我与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尹*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孩子上学及其他费用原、被告平均承担,共同财产雪弗兰轿车归原告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尹*甲辩称,我认为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的琐事均属于正常家庭矛盾。如果离婚,我希望孩子随我生活由我抚养,我可以放弃要求原告出抚养费的权利,加之我收入及学历比原告高,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关于共同财产雪弗兰轿车已经让原告开走并藏匿了,我希望依法分割该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尹*甲于2012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子,取名尹*乙。2013年11月20日,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了一辆雪佛兰轿车,车牌号为晋A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原告李*于2015年7月29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尹*甲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现二人生育一子,年龄尚小,从子女成长的角度看,为使其健康成长,双方均有责任加强自身修养,以身作则,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一些矛盾,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构建一个和睦的家庭。故对原告李*要求与被告尹*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要求与被告尹*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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