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12月1日以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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