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12月1日以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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