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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荣桂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1年1月4日登记结婚,1982年1月23日生长女王燕,现年33岁,已婚;1983年11月10日生儿子,现年32岁,已婚。由于原、被告性格差异大,没有共同语言,被告不给原告生活费,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为了两个孩子一直忍让,孩子成家后原告于2011年开始常年外出打工。分居已4年之久,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后共同财产七间正房7万元、三间西房3万元,判决西正房四间、下西房一间归原告,其余的归被告。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原告陈述的登记结婚的时间对的了。两个孩子的出生时间应该是农历,即女儿王*于1982年正月二十三出生,儿子王*是1983年十一月初十出生的。现在女儿、儿子都结婚了。家里的钱原来都是原告管理的,子女都成家以后,原告开支比较大,所以,我才限制原告的开支情况。但是我也给原告钱了,只是比以前给的少了。该买什么应该两个人商议,不能原告说了算。年轻的时候是打过原告,现在年纪大了,我就再也没有打过。原告是外出打工,好几年了,原告最后一次是今年农历正月因为琐事吵闹出走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1年1月4日登记结婚。于1982年农历1月23日生长女王燕,于1983年农历11月10日生长子王*,现在子女均已成家。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建起七正房、三间西房。近年来,双方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离家外出打工至今。致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1981年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续时间长,且生有一双儿女,双方还是存在一定夫妻感情的,均应珍惜已经建立的家庭。近年来由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琐事而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只要夫妻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相关心体贴、相互信任,彼此之间多进行沟通和感情交流,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梁*要求与被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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