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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提出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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