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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党彩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1年1月21日举行婚礼,1997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有一个儿子,叫李*,2000年1月28日出生。由于原告身患宫颈癌已十几年了,不能过夫妻生活,双方经常吵闹,被告甚至打骂原告,不念夫妻之情,不管原告和孩子的生活,双方分居生活已有三年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和好。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要求双方位于清徐县集义乡集义村三间正房、两间厨房及院落一所、粉红橱柜一套归原告所有,承包土地由原告经营一亩,被告经营二亩,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经济帮助30000元。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被告李*未在法定答辩期限内递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1年1月21日举行婚礼,1997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0年1月28日生一子李*,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和好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李*随被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要求双方位于清徐县集义乡集义村三间正房、两间厨房及院落一所、粉红橱柜一套归原告所有,承包土地由原告经营一亩,被告经营二亩,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经济帮助30000元。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本等在案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未达到离婚条件。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联系,互让互谅,互相关心,互相体贴,双方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和谐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要求与被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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