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5年9月18日以愿意给被告赵*一次机会,暂时不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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