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经过考虑,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过考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对被告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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