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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党彩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南*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3月10日举行婚礼,2013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3年4月23日生一子李*,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共同财产有位于清徐县徐沟镇庄子营村的正房四间、南房四间及院落一所(价值6万元)、五征1700型三轮车一辆(价值2.5万元)、玉米秸秆收割机一台(价值3.5万元),无共同债权、债务。结婚时原告的陪嫁品有电动摩托车一辆(价值3000元),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差,互不了解,即草岁结婚,婚后一直未建立正常的夫妻感情,被告经常赌博,屡劝不改,总是输钱,不管原告和孩子的生活,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已有三个多月,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和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双方共同财产中位于清徐县徐沟镇庄子营村的正房四间、南房四间及院落一所、娘家陪嫁品电动摩托车一辆归原告所有;五征1700型三轮车一辆、玉米秸秆收割机一台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们夫妻感情很好,我也没有打过、骂过原告,以前没事的时候我是打过麻将,以后我一定改正。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3月10日举行婚礼,2013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3年4月23日生一子李*,现随原告生活。原告因被告经常赌博,屡劝不改,不管原告和孩子的生活,于2015年5月5日(农历3月17日)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8月17日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和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随其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双方共同财产中位于清徐县徐沟镇庄子营村的正房四间、南房四间及院落一所、娘家陪嫁品电动摩托车一辆归原告所有;五征1700型三轮车一辆、玉米秸秆收割机一台归被告所有;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本在案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结婚,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未达到离婚条件。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联系,互让互谅,互相关心,互相体贴,双方共同努力,共建美好和谐的家庭。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要求与被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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