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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诉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被告李*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我带一子一女,被告带一女已出嫁,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差二十多岁,生活在一起便发现彼此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对我也不关心,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对我两个孩子也不关心不体贴,未尽到继父的责任。我为了家庭一忍再忍但被告仍我行我素。被告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感情,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如今为解除彼此的痛苦,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乙随被告生活,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都是二婚,我们生活在一起后,我尽力承担起家庭责任,把孩子们都抚养长大了,即使双方有矛盾,有摩擦,我还是希望能共同生活,维系这个家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登记结婚,原、被告均为二婚。双方于年月生育一子,取名李*乙。至今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

上述事实有婚姻状况登记表以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为再婚,本因相互宽容、忍让,共同维护着来之不易的幸福,且双方又生育一子,成为家庭的纽带。况且双方感情也并未彻底破裂,双方应该再给彼此一次机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的离婚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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