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孙*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当年9月27日举行乡俗婚礼后,生活在一起。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孙*乙,现随原告生活。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便发现被告经常赌博,不顾家,不回家,对我也不关心。为了孩子和家庭也一再容忍,然而,2007年却发现被告有吸毒现象,多次戒毒无效,家人百般劝说也无济于事。面对无法维持的家庭生活。2011年我们一直分居至今,对于绝望的婚姻,我只能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孩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楼房一套归婚生子孙某乙。
被告辩称
被告孙*甲未提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当年举行乡俗婚礼,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一子,取名孙*乙。双方目前为分居状态。
上述事实有双方的结婚证以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且已生育一子,双方都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收入,都应该珍惜来自不易的幸福,应该给双方一个再次和好的机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离婚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