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申请撤诉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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