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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原被告按乡俗举行婚礼生活在一起,双方生育一子一女,女儿王*甲4岁,儿子王*乙3岁,2013年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还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久而久之,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甲随原告生活并负责抚养、婚生子王*乙随被告生活并负责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我是外地人来到娄烦县城打工,2009年冬天与原告认识自由恋爱结婚,分两次双方于2010年正月初九、2010年正月二十九在各自地方举行婚礼。生活期间夫妻感情融洽。2010年三月初一在娄烦开办理发店,我辛苦经营理发、原告协助我工作,期间先后生下两个儿女。两个孩子可爱听话,一直由我两看大。年月日补办了结婚证,从法律上确立夫妻关系。双方有点小摩擦是从2014年冬季原告开始聊QQ导致的,原告伤害了我的感情,在我无处诉苦的时候曾我想到了都市110电视台来解决夫妻矛盾。2015年夏天小孩放假原告回娘家。结婚前,原告提出的聘礼现金3.1万元、2万元的房屋抵押款、2万元的金首饰,我全部交给原告,我这几年经营理发店除去开支少说也挣下15万元左右,由原告掌管,2015年正月十五晚上,原告的父亲拿我们的邮政储蓄卡告我说为我两才存了46800元,还让我两买楼房,说钱不够让我向我父亲要钱,为此我们发生争执。其实我们两个婚姻是和睦的,原告起诉离婚是草率之举,原告提出离婚,我很伤心,这会造成理发店经营收入锐减。不管原告对我有多大意见和看法,我对原告是谅解、包容的,我希望原告改变聊天习惯,把心放在理发店上和孩子身上,为了完整的家庭和一双好儿女,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与被告王*经自由恋爱于2010年正月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一女:女儿王*甲于2010年5月29日出生,儿子王*乙于2011年10月29日出生。2015年6月30日左右原告离开被告至今。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与被告王*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双方平时以经营理发店为生,夫唱妇随,相处期间感情融洽,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现在夫妻偶因小事发生摩擦在所难免,但夫妻感情并未达破裂程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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