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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4年6月24日原告离婚后,由于生性懦弱,且智力有,经原告姐姐介绍认识,包办,原被告认识不久后便于2014年10月领取结婚证,并于2015年办理了乡俗婚礼,婚后被告无固定工作,游手好闲,且双方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被告在认识不足四个月便仓促结婚,没有任何感情基础,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也不存在包办婚姻,而且我在太原打工,尽力维持这个家的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腊月在被告王*老家举行了乡俗婚礼。2015年4月原被告分开至今。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表以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结婚,且原告智力有,被告应尽力维系家庭生活,多为家庭付出,维持来之不易的幸福。二人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离婚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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